台中市39歲湯女與有強盜前科李姓男友,遊山元水缺錢花用,
想藉由湯女名下房產向銀行借貸,但所有權狀由湯父保管,湯父不同意貸款,
102年8月兩人申請權狀遺失、補發,貸了350萬元花用,
去年8月湯父接獲銀行通知才知情,兩年輕人依偽造文書起訴。
起訴書指出,46歲李男因強盜案97年12月間假釋出獄,與湯女是男女朋友關係,
兩人只花錢不賺錢,缺錢花用,腦筋動到湯女名下一棟公寓,但所有權狀由湯父保管。
回家與湯父商量,湯父反對拿房子去貸款,拒絕交出權狀,把權狀收進抽屜上鎖。
但兩人不死心,102年8月2日到地政事務所,以土地所有人資格謊稱權狀遺失,
寫下切結書,申請遺失補發,然後拿新權狀向銀行貸款200萬元。
但200萬支持不了兩人遊山玩水1年,
103年7、8月兩人又向另一家銀行貸款350萬,借新還舊,
103年8月間銀行通知湯父核貸成功,湯父才發現權狀抱在他身上,還是可以貸款。
〈記者楊政郡/台中報導〉自由時報
刑法第214條規定: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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