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貼至作者: 記者江睿智╱台北報導 | 聯合新聞網 – 2014年2月7日 上午2:52

 

依據勞委會新通過的「派遣勞工保護法」草案,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工作,工作滿一年後,將有權要求與公司簽正式勞動契約。

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王厚偉表示,德國、日本及韓國皆有派遣工勞動條件平等待遇規範,派遣勞工的工資不得低於要派公司僱用從事相同工作性質、內容及職務勞工的工資。

王厚偉說,未來派遣公司將採登記制納管,並禁用16歲以下的派遣工,且禁止要派公司指定特定派遣工,以防「假派遣、真僱用」。

新法亦明訂,派遣工在要派公司工作滿一年,將有權利要求與公司訂正式勞動契約,公司在收到通知後十天內未有反對意思,勞動契約則成立。王厚偉表示,實務上資方會以面試、考試等手段來回應,但至少新法賦予派遣工這項權利,且也有不少公司是透過派遣來試用。

「派遣勞工保護法」亦特別加重對要派公司的責任。王厚偉表示,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工作,因此公司對派遣勞工休假、性騷擾、哺乳、職場平等、職業災害等,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負有共同責任。

甚至派遣公司積欠薪資,派用公司亦負有支付責任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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